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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时间:2020-05-09 浏览: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条款及《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市(地)奖”。
    第三条 省“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二十次、十五次、十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四条 省“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无偿献血宣传用品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无偿献血宣传用品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平均每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30次以上公益性广告及宣传的单位和个人;以其他形式为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及各界人士。
    第五条 省“无偿献血先进市(地)奖”,用于奖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重视献血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献血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完成献血计划;血站建设规范达标,所供血液符合卫生部质量标准,确保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的市地。
    第六条 由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所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全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省“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促进奖”、 “无偿献血先进市(地)奖”的获得者。省“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铜奖)”获得者经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审批后,委托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红十字会联合进行表彰。
    第八条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表彰奖励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外省在豫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